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71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5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