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460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公司宿舍。
被告: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B座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DLUW9B。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云天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天瀚公司支付至2020年7月30日的房租30万元;2.判令云天瀚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云天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云天瀚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云天瀚公司租赁我名下位于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1号楼x房屋,租赁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计5年6个月,每月租金为250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经多次催促,云天瀚公司未按期支付房租,自2019年8月1日起,云天瀚公司拖欠房租长达1年。2020年7月底,我从物业得知房屋住户已经搬走。由于云天瀚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我的诉请。
云天瀚公司辩称,我公司已于2019年2月交纳1个月押金及6个月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交纳房租,但房东***并没有联系过我公司。此外,我公司租赁房屋是为***居住,***原是我公司高管,后我公司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具体***何时搬走,我公司并不清楚,故我公司不认可***主张的欠付房租金额。关于违约金,我公司不清楚***主张的依据。现我公司只认可房屋租金计算至2020年3月底,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出租人)与云天瀚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云天瀚公司租赁***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1号楼x(以下简称x号房屋),建筑面积224.65平方米,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计5年6个月。合同第四条约定:(一)租金标准:25000元/月;支付方式:押1付6,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提前10日支付,支付日期分别为2019年7月21日、2020年1月21日……2024年1月21日……(二)押金:25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费用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押金充抵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合同第八条约定:……(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甲乙双方任一方提前解约,未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将租赁房屋交付云天瀚公司使用,云天瀚公司按约定向***交纳1个月押金及6个月租金。自2019年8月以后,经***催要,云天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交纳房屋租金。2020年8月中旬,***自行收回出租房屋。
本案庭审中,***就诉讼请求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云天瀚公司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据此主张欠付租金提出异议,并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要求予以酌减。云天瀚公司就答辩及质证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经询问,云天瀚公司要求将交付给***的25000元押金抵扣其应付租金,***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云天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云天瀚公司自2019年8月以后,未按约定期限交纳租金,云天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起诉主张云天瀚公司给付至2020年7月30日止欠付房屋租金300000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已认可于2020年8月中旬自行收回出租房屋,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履行,在此情况下,云天瀚公司与***协商同意将25000元押金抵扣应付租金,并无不妥,本院将一并予以处理。云天瀚公司对***主张欠付租金数额提出异议,未提供相关证据,与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本院对云天瀚公司所持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主张云天瀚公司给付合同违约金25000元之请求,虽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与合同约定相符,但考虑本案实际审理情况,云天瀚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请求合理,本院将酌情予以判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的房屋租金二十七万五千元(已折抵***预收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押金二万五千元);
二、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七十五元(***已预付五千八百元),由***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