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B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天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云天瀚公司向***支付至2020年2月29日的房屋租金15万元;2.云天瀚公司不支付***违约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曾在首次起诉时认可其于2020年3月份将涉案房屋收回并自行对外出租,其在此次诉讼中要求云天瀚公司支付租金至2020年7月30日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忽略了首次起诉中***自认的关键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云天瀚公司支付至2020年7月30日的房租30万元;2.云天瀚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出租人)与云天瀚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云天瀚公司租赁***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晴波园1号楼5层3单元6D室(以下简称6D号房屋),建筑面积224.65平方米,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计5年6个月。合同第四条约定:(一)租金标准:25000元/月;支付方式:押1付6,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提前10日支付,支付日期分别为2019年7月21日、2020年1月21日……2024年1月21日……(二)押金:25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费用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押金充抵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合同第八条约定:……(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甲乙双方任一方提前解约,未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将租赁房屋交付云天瀚公司使用,云天瀚公司按约定向***交纳1个月押金及6个月租金。自2019年8月以后,经***催要,云天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交纳房屋租金。2020年8月中旬,***自行收回出租房屋。
一审庭审中,***就诉讼请求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云天瀚公司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据此主张欠付租金提出异议,并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要求予以酌减。云天瀚公司就答辩及质证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经询问,云天瀚公司要求将交付给***的25000元押金抵扣其应付租金,***对此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云天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云天瀚公司自2019年8月以后,未按约定期限交纳租金,云天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起诉主张云天瀚公司给付至2020年7月30日止欠付房屋租金300000元,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已认可于2020年8月中旬自行收回出租房屋,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履行,在此情况下,云天瀚公司与***协商同意将25000元押金抵扣应付租金,并无不妥,法院将一并予以处理。云天瀚公司对***主张欠付租金数额提出异议,未提供相关证据,与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法院对云天瀚公司所持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主张云天瀚公司给付合同违约金25000元之请求,虽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与合同约定相符,但考虑本案实际审理情况,云天瀚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请求合理,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处。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的房屋租金二十七万五千元(已折抵***预收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押金二万五千元);二、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违约金一万五千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云天瀚公司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云天瀚公司于二审中提交证据缺乏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鉴于***一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对相关证据认定如下:云天瀚公司提交的(2020)京0108民初47713号案件庭审笔录,未体现有其公司主张的***自认于2020年3月底收回租赁房屋的相应内容,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云天瀚公司提交的录音,***不认可其真实性,录音涉及人员身份无法核实,故本院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退一步讲,即使该录音真实,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录音也无法证明云天瀚公司在2020年4月底将租赁房屋交还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云天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云天瀚公司自2019年8月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补足拖欠的相应租金。云天瀚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就其何时向***交还租赁房屋负有举证义务,但其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8月中旬将出租房屋收回,其要求云天瀚公司支付至2020年7月30日止的租金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云天瀚公司就其上诉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云天瀚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一方未对一审法院判定的违约责任提起上诉,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云天瀚公司不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天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云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