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24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65261427A,地址灌南县堆沟港镇刘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8195892Y,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田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24民初1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724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