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库车某运输服务部、库车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4375号 原告:库车某运输服务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经营者:赵某,女,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库车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负责人: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库车某运输服务部与被告库车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库车某运输服务部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某运输服务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某运输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6.04元,减半收取计6,023.02元,由库车某运输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