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

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8759号 本院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02民终8759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负担部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辽02民终8759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预交的5400元,本院予以退回”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预交的544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