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异2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1188215841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明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