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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191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29010K,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光。
原告***诉被告丽水市福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柳贤列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礼萍
书记员邵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