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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02民初8351号 原告:丽水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原告丽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丽水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水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丽水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