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巾子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丽水巾子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6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丽水巾子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54047409B。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
原告***与被告***、丽水巾子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计12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