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8113号 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80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