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乐创迅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59号 申请人:西安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XEUXXX。 法定代表人:皮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X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QHDXXX。 法定代表人:麻XX。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西安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XXX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陕0111民初2877号。申请人西安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麻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5350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麻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5350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