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研发中心楼611-62室。法定代表人:张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离公司)因与上诉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1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玄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蕊、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玄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玄离公司的原审第二、三项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当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一)根据玄离公司与***签订的《委托技术产品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对于委托开发的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应当完成产品的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其中底盘、机械臂均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硬件部分。原审法院对2018年12月12日的微信回复内容作了片面且不利于玄离公司的解释,并没有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按照合同约定,玄离公司所提及的“底盘开发”仅是指机械部分制造,底盘、机械臂的硬件设计、软件设计仍应由***完成,机械部分制造也应以***提供的软、硬件的设计方案为前提,否则无法完成开发。(二)玄离公司与***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研制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直至项目的实质开发阶段,***都未提供满足项目设计需求及验收标准的设计方案和产品功能开发方案。该项工作如仅理解为对购买的成品部件进行简单拼装、搭载,则玄离公司不需要与***合作,涉案合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要求也无从体现。(三)涉案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玄离公司既有智力投入,又有物质投入(支付定金9万元、购买研发所需的设备5.12万元),原审法院以3万元作为***的智力劳动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是***未提供符合项目设计需求及验收标准的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设计方案、产品功能开发方案。***辩称:(一)玄离公司刻意混淆了“硬件部分”与“硬件设计”的概念,并且认为“硬件部件的设计”属于“硬件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玄离公司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底盘本身的开发设计不属于涉案合同范围。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期限仅为一年、设计研发费用仅为30万元,而底盘、机械臂部分是机器人的核心部件,设计、制造成熟的底盘、机械臂属于本领域技术难题,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可能包括对核心部件进行从无到有的技术开发。(二)原审***当庭演示的视频证明,在玄离公司拒绝提供必要支持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自己的实验室内器械条件完成技术成果,且机器人正常协调运作,足以实现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产品功能需求,即“探测”“定位”“通讯”“抓取”。(三)玄离公司的物质投入仅能体现其在前期履行了必要的协作义务。在玄离公司表示自行开发底盘后,其始终未能如约向***提供底盘,致使机器人开发项目无法继续,故应由违约在先的玄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确定的3万元不足以弥补***已经付出的智力劳动及取得的技术成果,更不能填平其由此损失的可预期利益即剩余价款21万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玄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在第二次付款前只需要实现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功能设计并完成样品组装,***提供的机器人功能视频可证明其自行研发的井下巡检机器人能够满足参展所需的功能要求。(二)判定***能否获得剩余合同款的违约赔偿,应当判断该款项是否为可预期利益,而不应当以合同实际履行进度为依据。(三)涉案合同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相关约定,***有权主张剩余合同价款的违约赔偿。(四)***为项目中井下巡检机器人的研发付出了相当的经济成本和智力劳动,在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应当对其付出的劳动成本予以正确评价和补偿。玄离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根本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涉案合同虽未明确列出巡检机器人具体的开发项目,但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可知,玄离公司委托***设计的是巡检机器人全部的、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的设施。(二)***要求玄离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合同终止并非由于玄离公司的原因,而是因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随后自主研发设计的机器人并非基于涉案合同,与合同内容无关,玄离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玄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玄离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涉案合同;2.***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赔偿损失115590.8元(直接损失88916元,间接损失26674.8元);4.诉讼费由***承担。***原审辩称:(一)玄离公司未履行在先义务,未提供底盘、机械臂等核心部件造成研发停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涉案合同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及行业标准进行了约定,未对造价等市场化要求、机器人的外形作出约定,玄离公司以核心部件价格较高、成品化后不满足市场需求、未实现月球车外形等原因否定***提出的开发方案,属于不合理地增加***的义务。(三)双方争议的“硬件设计”在项目中应当理解为对所需硬件的选用、组装和调试,而不是对每个核心部件的生产和制造。(四)***已履行合同义务,玄离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的可预期利益损失即合同第二、三阶段研发款合计21万元。(五)玄离公司终止项目设计仍需承担所有费用。***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解除涉案合同;2.玄离公司赔偿***损失(含可预期利益)21万元;3.诉讼费由玄离公司承担。玄离公司原审辩称:同意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期限完成研发义务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其主张赔偿损失(含可预期利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6日,针对甲方玄离公司委托乙方***研发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项目,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及配合事宜:1.甲方应对乙方明确设计、功能开发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关的资料和必要的支持。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产品功能开发方案及时进行审定。3.如因甲方原因在设计方案、功能方案确认后,中途终止此项目设计,则甲方仍需负责本项目设计过程中所有费用。4.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产品研发调试的场地、设备等。5.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与乙方协作展开工作。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及服务事宜:1.乙方针对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进行系统设计,项目设计需满足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2.乙方针对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完成产品的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3.乙方的产品研发需有研发进度技术表,且须严格按照技术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得到双方的确认。4.乙方为甲方研制的产品需满足2019安徽国际徽商大会参展需求。5.乙方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一切相关技术资料交付甲方,并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培训,以便于其技术方面的售后服务。第三条项目设计需求及验收标准:1.产品满足的需求:(1)实现矿井下复杂环境下的巡检探测;(2)通过搭载有效负载,可以进行矿井环境探测、地图建立、自主导航功能。(3)可以适应矿井下高温、低温、潮湿和尘土等复杂危险环境工作,满足防爆工矿要求。(4)系统包含Windows系统下人机交互控制界面。2.产品实现的功能:(1)通过车载侦查感知系统,实现远程遥控驾驶功能,并实现对周围环境的实时探测。(2)可实现巡检机器人的同步定位,地图构建,协同作业。(3)基于现场环境条件采用有线光缆或无线通讯系统,实现对机器人的远程操控以及图像的回传。(4)通过搭载遥控机械臂,具备适重物体的抓取、转移能力。3.产品参数指标:a)系统重量≤25千克。b)连续工作时间≥2小时。c)控制方式遥控行使控制。d)供电方式电池组供电。e)行驶速度4km/h。f)越障能力≥15厘米,爬坡度≥60%。g)侦查载荷性能指标白天能够侦查1000米内人员目标,夜间能够侦查300米内人员目标。h)机械臂云台可模块化加装钳子、剪刀、机械爪等作业工具,抓取重量≥3.0千克。第四条设计项目时间:研究开发期限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第五条项目费用及支付:1.产品设计研发费用30万元。服务内容包括产品功能方案开发、硬件设计、产品外观、各传感器模块的组装、调试、测试、产品使用说明汇总编写。2.付款方式共分为3次付款,第1次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付研发费用为费用的30%(9万元)为定金,收到款后乙方开始启动项目;第2次在产品样品功能测试没有问题确认后,样品组装成功,可以在2019年5月份参加徽商大会,付研发款为费用的35%(10.5万元);第3次在产品可以批量生产,满足技术要求后,甲方付研发款为费用的35%(10.5万元),产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2018年11月27日,玄离公司向***转账支付9万元作为产品设计费定金。玄离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其于2018年12月11日购买电子计算机*小觅魔方3个合计21297元,计算机配套产品*固态硬盘3个合计1172元;2018年12月12日购买电子计算机*戴尔显示器1台价格1469元;2018年12月18日购买智能机器人1个价格17500元;2019年1月21日购买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包括激光测量扫描仪1个、带插头连接线2个、安装组件1个)合计51200元。玄离公司提交了双方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4月16日关于合同履行沟通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如下:2018年12月2日:***:我了解了一下,所有井下设备都需要通过国家1类产品测试。玄离公司:如果在井下使用需要通过一系列测试,所以目前我们搜集的底盘都没有专门做过测试,因为系统最终要作为整体去做防爆设计。2018年12月3日:***:我们这边底盘有(发送2张底盘图片)。玄离公司:这2种可供选择,但是都不是满足防爆要求的。据我了解所有井下设备都需要有检验合格。2018年12月6日:玄离公司:成熟的底盘还是很多的。***:是的。玄离公司:我们不自己开发?用别人的底盘?无人驾驶车就是体现在底盘上吧?***:底盘我们是自己不做的,只根据我们的运动要求找厂家订购。无人车无人机主要体现在系统集成和程序开发。像激光雷达、机械臂、红外摄像头其中任何一个部分我们都是无法完成的,我们是负责整体的设计,困难的地方是把这些零部件如何组装在一起,完成我们的设计功能。最核心的部分其实是算法优化和系统可靠性。玄离公司:哦。2018年12月7日:***:这个是我需要的清单(发送需求清单.docx)。玄离公司:好的,收到周老师。2018年12月10日:玄离公司:(发送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要求.pdf,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设备.pdf,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设备.pdf)以上为防爆通用规则,第一个是通用规则,第二个是提炼出的隔爆型,第三个是提炼出的本安型。***:好的,收到。玄离公司:周老师,底盘这块还麻烦尽快确定。(发送资料图片)***:上面这个有厂家吗?需要确定一下他们底盘是什么接口。玄离公司:没有。***:这个机器人上面没有激光雷达、机械臂,这些都不可能放在底盘里。玄离公司:底盘只有自己做了。买的不知道防爆可能过。2018年12月12日:玄离公司:周老师,因为底盘开发非常迫切,我们这边准备自己开发底盘了,机械部分我们来做,底盘的控制这块你们来做可以吧?***:我个人不是很建议第一阶段自己开发底盘,可以先参考别人设计的基础上自己改进可能好,效率更高。目前我们还有很多传感器调试的工作在做,还要面对防爆的特殊需求。我的意见是我们两部分并行。玄离公司:出来的产品需要是我们的,不然的话一看都一样。要不底盘这块我们一起商量一下开发流程、分红及进度吧。***:好的,这个可以见面讨论一下。2019年1月10日:***:这边还是有些进展的。稍后我们录几个视频发给大家。还有目前小车和机械臂已经初步调试完毕,后续还要麻烦沈总(发送产品视频)。(双方通过语音通话进行技术讨论)。2019年1月11日:***:(发送husky报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90111.pdf)这个是移动底盘和机器人关节臂的报价。玄离公司:这个成本高,在井下无法应用,更不能推广,不合适。***:这款无论从性能方面还是从软件、硬件接口方面都是比较成熟可靠的。我们上次试了成都航发公司的履带式底盘,是不满足我们实际需求的。玄离公司:周老师,你这个底盘在成熟,成本那么高,你这个打上其他的东西再减一下,而且不能运营,这个是巨大的浪费,这个不行啊,好吧,这个东西明知道都不能再减一下,完了还花那么多成本来光做一个试验,这是有问题的。***:这个只能说我们前期是花了很大功夫安装和调试的。后续如果要改成其他相关的底盘,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性能指标,我这边没有意见。只是后续调试时间不能保证。玄离公司:我们思考一下。***:后续拿到其他地方,还需要一段时间去调试系统和各项指标。这个还是要确保10周我们就可以拿到一个成熟的样品前提下。这个请张总权衡。玄离公司:好。***:另外,如果后续需要有方案上的修改,我们需要有一个确认。大家尽力把这个产品做好。玄离公司:产品必须有市场才行,成本太高无法应用,这个产品就没有前景。我们再共同探讨一下。2019年1月16日:玄离公司:我们没有想到底盘和机械臂您全部是采购的。而不是开发的。2019年1月17日:***:昨天下午与张总一起讨论的结论是,你们做你们要求的井下底盘,我继续做设备调试。另外根据我们昨天讨论的结果,你方研发底盘的进度,对于系统整合的影响,我的团队,不能保证原有合同进度。相应时间要视底盘接口的情况而定。所以你说的5月样品展示是基于原有的方案。玄离公司:请尽快给我们您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包括硬件。我一直在说,希望能够用月球车那样风格的外形。***:外形可以再议,不是工程问题的核心,不过月球车的结构不适合在井下工作。具体的实施进度主要取决于你们研发的底盘的进度。玄离公司:外形改变了,里面的程序好像都要改变吧?联动的核心问题。***:如果需要月球车外形,整个系统都要重新考虑,而且不是用于井下安全标准。玄离公司:基于合同的履行,你需要给我们提供详细的软硬件开发进度和时间表。***:进度表的制定依赖于你们底盘开发的进度。玄离公司:你的进度表和我们的底盘无关,是需要你们自己开发。合同里面清非常清楚地表达了技术要求和软硬件设计开发。***:请问要做红烧肉是不是要从养猪开始,购买东西是为了搭载,小车搭载调试好就是我们工程领域所谓的硬件。玄离公司:你很清楚我们委托你的内容包含了底盘和上面的软硬件开发区。你集合在一起的不叫设计,那是搭载。***:我没有说不给进度表,但是我表达过,因为你们要自己研发底盘,所以我的进度表要依赖于你们的底盘进度。玄离公司:那是不负责任的说法,我们的底盘提供给你用是几天前才说的。我一直让你按照月球车的风格设计的。2019年1月18日:玄离公司:我们要的是养猪的方法。怎样养猪可以在什么时间内达到什么标准,不是你去别人的猪圈里拿一头出来,洗洗澡,剃头理发改变外形。***:硬件设计,没有包含制造硬件。搭载调试完成的就是一个硬件。所以你要的是养猪的方法,我提供的做红烧肉的做法。玄离公司:我们没有让你制造,但是你需要设计出来的符合我们要求的东西。这个是前提。我们委托的是整个软件硬件的开发设计,而不是仅仅是购买就搭载,事实上,大家的功能我们自己早就结束了,如果还需要去慢慢搭载,那个我们现在也不可能再去委托你做这个事情。***:既然大家都是为了实际的应用,为什么对购买市面上已经成熟有效的硬件如此抵触。玄离公司:我们的和你无关。你需要把自己的软硬件设计和研发进度尽快给我。***:我再次表达一下:第一,软硬件包含什么,我们最好签一个补充协议。第二,如果不愿意购买底盘,那进度就取决于你们底盘的研发进度。我等待你的设备到位。玄离公司:我们等着你设计的硬件软件进度表,及详细具体设计实施方案。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我们会购买。2019年1月25日:***:(发送智能巡检机器人技术进度表.docx)。玄离公司:我看一下。2019年1月26日:玄离公司:(发送回复.doc)。2019年2月10日:玄离公司:周老师新年好,关于开发井下巡检机器人的事情,您这边的研发方式跟我们的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无法满足井下设备要求。长此下去无法达成约定时间节点,还请约个时间,双方商讨终止本次合同。你已经违约,并不是我们单方面提出终止。2019年4月16日:玄离公司:我们不需要你购买的商品,我们研发自己的东西。***:那好,期待徽商大会上我们的产品相遇。此外,合同签订时间为5月8日完成,并且基于你们按时提供场地和设备(合同第一条第四点),所以请你拿出我违约的证据。另,***向原审法院提交其制作的智能巡检机器人技术进度表,载明:甲方玄离公司,乙方***。2018年12月智能巡检机器人总体方案确定。2019年1月智能巡检机器人传感器及子模块型号确定,其中包括订购底盘型号、激光雷达型号、智能操控机械臂型号、视觉传达型号等。乙方将具体型号告知甲方,甲方需根据具体型号将相应功能模块采购到位,提供给乙方用于安装调试。2019年2月智能巡检机器人所有功能模块到货,测试性能正常。设计巡检机器人专用整体外形,确定各部件安装位置。2019年3月相关外形设计安装加工,所有安装加工费用需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加工单位、加工情况、加工精度负责。2019年4月针对加工后各个零件进行装条设计。组装系统完毕。2019年5月对巡检机器人整体作初步调试。2019年6月至12月,在巡检机器人各部分组装完毕后,对各部分传感器执行部件作程序编写,控制调试。细则补充:1.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甲方不能将相关模块采购、供货到位,包括后续设计加工未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等问题,最终影响项目执行进度将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2.甲方自行研制相关部件需满足乙方选择型号的相关设计参数要求,相关通讯控制接口需满足与乙方选择型号相同。如甲方设计、加工制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于2月28日交付给乙方,以及系统联调过程中由于与系统其他部件不兼容等各项问题,导致项目延期,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的约定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研发内容并不包含底盘、机械臂的制造,向***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底盘、机械臂是玄离公司的义务。然而,玄离公司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提供项目研发所需的部分设备即底盘、机械臂,致使涉案项目无法继续研发至成功。鉴于双方的诉求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涉案合同客观上也已无法继续履行,故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因玄离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提供项目研发所需的部分设备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玄离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玄离公司已实际支付给***合同款的30%即9万元,其中的6万元即合同款的20%应作为定金处理。因项目已启动,而玄离公司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研发的井下巡检机器人已初步成型,虽然不满足通过功能测试、可以批量生产的第二、三次付款的要求,***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项目终止是在其设计方案、功能方案得到玄离公司确认的前提下,***要求赔偿21万元即剩余合同款的诉请不能成立,但考虑到***为项目开发必然投入一定的智力成本,综合项目研发进度及玄离公司违约行为等因素,玄离公司已付9万元中的另3万元应作为***为涉案项目所付出智力投入的补偿。故玄离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玄离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15590.8元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玄离公司与***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委托技术产品开发合同》;二、驳回玄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玄离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合同签订后未得到全面履行,双方均请求予以解除,原审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玄离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双方各自主张的款项应否支持。(一)关于玄离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性质,玄离公司应明确设计、功能开发要求,并向***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支持;***应对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进行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所开发的产品应当满足防爆等适合特定工作环境的有关标准。涉案合同签订后,玄离公司按约向***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项9万元,并按照需求清单陆续向其提供了固态硬盘、显示器、激光雷达等设备;***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的设备调试和软件设计工作。之后,双方对于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底盘硬件的来源产生争议,致使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解除,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认为系对方原因导致。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玄离公司应向***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支持,但双方对玄离公司应提供何种设备并未具体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玄离公司根据***列出的清单提供相应设备。对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底盘问题,双方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6日,双方就项目开发内容不包括底盘的硬件部分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2月12日,玄离公司表示底盘的机械部分由其制作、底盘的控制部分由***完成;2019年1月11日,在玄离公司未提供底盘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可选择底盘的报价单,玄离公司以成本过高为由拒绝;2019年2月10日,玄离公司认为***的研发方式不符合项目要求,要求终止合同。据此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一致确认井下探测巡检机器人的底盘硬件属于合同约定的玄离公司应向***提供的设备。因此,无论是因为未能自主研发还是未从市面上选购,玄离公司始终未能向***提供底盘硬件,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玄离公司主张制造底盘机械部分应以***提供软、硬件设计方案为前提,但如前所述,向***提供底盘硬件系玄离公司的合同义务,玄离公司既以购买成本过高为由拒绝按照***的要求提供底盘硬件,又未能提供其自主研发的底盘,且未就底盘的硬件设计方案与***进行过沟通,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制造底盘机械部分依赖于硬件设计方案。对于玄离公司主张***购买成品部件进行拼装搭载的做法不符合涉案合同要求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涉案合同内容、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诉辩主张,底盘的“硬件设计”应理解为硬件的系统集成设计,即以完成设计功能为目的,将底盘的各部件兼容稳定地整合在一起,使之相互协同而不干涉。而各部件是否系自主研发则未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故玄离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双方各自主张的款项应否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故本案中,对于双方各自主张的款项应否支持,应当结合合同本身的特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方实际投入的工作量及已完成的开发成果、双方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因素,并遵循诚信及公平原则,综合予以考量。对于玄离公司主张***应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玄离公司向***支付的第一笔合同款项9万元,其中6万元即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应认定为定金。玄离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玄离公司赔偿其损失2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合同因玄离公司未能提供底盘而未继续履行,故余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且***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井下巡检机器人的研发且符合防爆、井下使用等国家标准,以及涉案合同约定的可以参加2019年5月徽商大会的要求,故其要求支付合同全部剩余款项的诉请不能成立。但***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其为项目开发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应获相应补偿。原审法院综合项目开发进度及玄离公司违约行为等因素,将玄离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中的3万元作为对***的补偿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玄离公司和***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59元,由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34元,由***负担22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桂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云潇
书 记 员 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28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傅蕾
审判员:李丽、周桂荣
法官助理:杨云潇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2年7月6日
关键词
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解除安徽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的《委托技术产品开发合同》;
二、驳回安徽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百五十二条、第八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违约行为的认定
裁判观点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又对合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方当事人违反该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