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90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汇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汇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佛山市汇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