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财保19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筑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东外街三合路30号B栋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839382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世纪中意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保全人贵州世纪中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思雅路3号(24#)第7#楼1-9-1房(贵州数字经济产业园4-9-2、4-9-6、4-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0873681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市筑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世纪中意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2)渝0231民初368号],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渝0231执保45号执行裁定书,对原被保全人重庆市筑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2)黔0102执599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2)渝023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驳回贵州世纪中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重庆市筑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保全案件对应的诉讼案件被本院判决驳回原申请保全人贵州世纪中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筑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2)黔0102执599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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