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478号
原告: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黄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5858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甯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117号附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989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甯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金霏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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