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2771号 原告: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2.78元,减半交纳2771.39元,由原告重庆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