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4民初12075号
原告:沈阳中盛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新区**义街**&**;1号2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区文贸路**号。
法定代表人:武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沈阳中盛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中盛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中盛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沈阳中盛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