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3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汉**区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