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3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汉**区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