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2民初14319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昊***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以下简称空军预警学院)诉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空军预警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友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空军预警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友泰公司返还工程款146,463.09元(人民币,下同);2、本案诉讼费由友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学员食堂操作间及售卖台部分维修改造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友泰公司承建我院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学员食堂改造工程项目。该工程于2015年8月23日施工完毕,我院与友泰公司按照湖北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进行了结算,我院向友泰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1,298,705.86元。2018年10月,我院在委托湖北沮漳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沮漳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时发现,实际工程价款应为1,152,242.77元,即我院超额向友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46,463.09元。为此,我院多次与友泰公司协商,要求退还超付的工程款,但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友泰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被告友泰公司辩称:空军预警学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1、双方之间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空军预警学院内部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履行情况确定;2、涉案工程款总价已由约定的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计,且双方均予以认可,空军预警学院业已按该审计结果向我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发包人空军预警学院与承包人友泰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学员食堂操作间及售卖台部分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三部分:(一)食堂操作间内部改造,一层、二层操作间隔出主副食库、调料库、洗碗间、红案间、白案间、蒸饭间、毛菜间、生熟加工间、更衣室等,重新倒混凝土地坪、铺设防滑地板砖,所有墙面全部铺设瓷砖,顶部全部吊顶,区域隔断为不锈钢材质,高120cm,操作间增设地沟,面层铺设瓷砖,部分窗户更换为塑钢窗,在墙面打槽铺设动力电线,增设电路开关,铺设水管、天然气线路管改造;(二)售卖区内部改造,主要包括学员食堂一层、二层、三层售卖区改造,售卖区内部墙面旧瓷砖全部拆掉,重新铺设墙砖,一层、二层售卖区顶部重新粉刷,三层售卖区旧吊顶全部拆除,重新吊顶,维修部分售卖台,电器改造等;(三)其它改造,在食堂三楼南侧设置办公室区域,办公室设食堂经理室2间、食堂监管室1间、主副食仓库3间,三楼内墙全部粉刷,灯管改为吊灯,更换吊扇,按发包人指定区域划分,采用石膏板轻质隔断,立面进行外墙涂料处理、立面走道外墙安装塑钢窗户,设单开防盗门,另外学员食堂一层、二层、三层的卫生间重新改造,加设洗手盆、***、更换隔断,厨房、卫生间均做防水及墙面粉刷处理;(四)补充说明,由于招标文件中建设内容与清单描述不统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据实结算;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完工日期2015年8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天;暂定合同价款973,600元。
协议签订后,友泰公司开始施工。因设计方案变更,工程量发生变化,双方签署了数份《现场签证单》予以确认,空军预警学院在《现场签证单》上注明“项目属实,工程量以审计为准,审计单位现场复核,费用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完工后,空军预警学院委托江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江海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工程结算造价为1,298,705.86元。空军预警学院、友泰公司、江海公司均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对江海公司的审核结论予以确认。
空军预警学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友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16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633,769.86元、2016年10月31日支付工程款64,936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2018年1月29日,空军预警学院向友泰公司发出《关于预警学院学员食堂维修改造工程审计事》,载明:2017年7月军委审计署南部战区审计局对空军预警学院进行了全面审计,在审计期间,委托沮漳源公司对2015年学员食堂维修改造工程进行了二次审计,审减金额为214,394.17元,通知友泰公司将审减金额汇款到学院账户。沮漳源公司受空军预警学院委托就上述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书》,咨询意见为:报审结算造价1,298,705.86元,审定结算造价1,152,242.77元,审减金额146,463.09元;审减金额主要体现在:1、合同内墙面砖综合单价依据投标文件内综合单价调整,合同内共扣减19,398.14元;2、现场签证增加部分拆除的项目按13定额及09修缮定额进行调整,工程量根据现场签证单核量据实扣减,在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总说明显示施工单位对合同外部分承诺清单外工程结算优惠7%,现场签证部分共审减127,064.95元。空军预警学院、沮漳源公司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友泰公司未盖章。空军预警学院认为其向友泰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业务回单(付款)》《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关于预警学院学员食堂维修改造工程审计事》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空军预警学院与友泰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友泰公司应依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空军预警学院亦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完工后,空军预警学院委托江海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双方对该结算金额均予以认可,友泰公司依据审核结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至此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空军预警学院在2018年又委托沮漳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沮漳源公司咨询意见为审减金额146,463.09元。因双方已经就结算达成一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反悔,且空军预警学院也未提供沮漳源公司审减的依据证明审减的合理性,沮漳源公司的咨询意见亦未得到友泰公司认可,故本院对空军预警学院依据沮漳源公司的咨询意见要求友泰公司返还工程款146,463.0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彭 荣
人民陪审员 尹 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