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5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以下简称“空军预警学院”)与被上诉人武汉友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军预警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2018)鄂0102民初14319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友泰公司返还空军预警学院多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46,463.03元;3.判令友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暂定价款973,600元,因设计方案变更,工程量发生变化,双方确认工程量以审计为准,费用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2016年1月13日,湖北江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工程结算造价为1,298,705.86元,空军预警学院于2016年10月31日支付完该工程款。2017年7月中央军委审计署南部战区审计局对预警学院进行了全面审计,委托湖北沮漳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沮漳源公司”)对学员食堂维修改造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造价1,152,242.77元。审减金额146,463.09元,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内墙面砖综合单价依据投标文件内综合单价调整,合同内共扣减19,398.14元,第二部分是现场签证增加部分拆除的项目,工程量根据现场签证单核量据实扣减,再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总说明显示施工单位承诺清单外工程结算优惠百分之七,此部分审减127,064.95元。综上,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146,463.09元。 友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空军预警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友泰公司返还工程款146,463.09元(人民币,下同);2.本案诉讼费由友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1日,发包人空军预警学院与承包人友泰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学员食堂操作间及售卖台部分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三部分:(一)食堂操作间内部改造,一层、二层操作间隔出主副食库、调料库、洗碗间、红案间、白案间、蒸饭间、毛菜间、生熟加工间、更衣室等,重新倒混凝土地坪、铺设防滑地板砖,所有墙面全部铺设瓷砖,顶部全部吊顶,区域隔断为不锈钢材质,高120cm,操作间增设地沟,面层铺设瓷砖,部分窗户更换为塑钢窗,在墙面打槽铺设动力电线,增设电路开关,铺设水管、天然气线路管改造;(二)售卖区内部改造,主要包括学员食堂一层、二层、三层售卖区改造,售卖区内部墙面旧瓷砖全部拆掉,重新铺设墙砖,一层、二层售卖区顶部重新粉刷,三层售卖区旧吊顶全部拆除,重新吊顶,维修部分售卖台,电器改造等;(三)其它改造,在食堂三楼南侧设置办公室区域,办公室设食堂经理室2间、食堂监管室1间、主副食仓库3间,三楼内墙全部粉刷,灯管改为吊灯,更换吊扇,按发包人指定区域划分,采用石膏板轻质隔断,立面进行外墙涂料处理、立面走道外墙安装塑钢窗户,设单开防盗门,另外学员食堂一层、二层、三层的卫生间重新改造,加设洗手盆、***、更换隔断,厨房、卫生间均做防水及墙面粉刷处理;(四)补充说明,由于招标文件中建设内容与清单描述不统一,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据实结算;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完工日期2015年8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天;暂定合同价款973,600元。 协议签订后,友泰公司开始施工。因设计方案变更,工程量发生变化,双方签署了数份《现场签证单》予以确认,空军预警学院在《现场签证单》上注明“项目属实,工程量以审计为准,审计单位现场复核,费用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完工后,空军预警学院委托江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江海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工程结算造价为1,298,705.86元。空军预警学院、友泰公司、江海公司均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对江海公司的审核结论予以确认。 空军预警学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友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16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633,769.86元、2016年10月31日支付工程款64,936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2018年1月29日,空军预警学院向友泰公司发出《关于预警学院学员食堂维修改造工程审计事》,载明:2017年7月军委审计署南部战区审计局对空军预警学院进行了全面审计,在审计期间,委托沮漳源公司对2015年学员食堂维修改造工程进行了二次审计,审减金额为214,394.17元,通知友泰公司将审减金额汇款到学院账户。沮漳源公司受空军预警学院委托就上述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书》,咨询意见为:报审结算造价1,298,705.86元,审定结算造价1,152,242.77元,审减金额146,463.09元;审减金额主要体现在:1、合同内墙面砖综合单价依据投标文件内综合单价调整,合同内共扣减19,398.14元;2、现场签证增加部分拆除的项目按13定额及09修缮定额进行调整,工程量根据现场签证单核量据实扣减,在依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总说明显示施工单位对合同外部分承诺清单外工程结算优惠7%,现场签证部分共审减127,064.95元。空军预警学院、沮漳源公司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友泰公司未盖章。空军预警学院认为其向友泰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空军预警学院与友泰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友泰公司应依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空军预警学院亦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完工后,空军预警学院委托江海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双方对该结算金额均予以认可,友泰公司依据审核结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至此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空军预警学院在2018年又委托沮漳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沮漳源公司咨询意见为审减金额146,463.09元。因双方已经就结算达成一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反悔,且空军预警学院也未提供沮漳源公司审减的依据证明审减的合理性,沮漳源公司的咨询意见亦未得到友泰公司认可,故一审法院对空军预警学院依据沮漳源公司的咨询意见要求友泰公司返还工程款146,463.0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空军预警学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空军预警学院与友泰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友泰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空军预警学院也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空军预警学院委托江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后,在双方对该结算金额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空军预警学院向友泰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空军预警学院称在2018年又委托沮漳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沮漳源公司咨询意见为审减金额146,463.09元,要求友泰公司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146,463.09元。因空军预警学院与友泰公司已经就结算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友泰公司也不认可沮漳源公司的咨询意见,故一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驳回空军预警学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空军预警学院的相应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空军预警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舒 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