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住****。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住*****。 第三人***,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作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