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1158D。
法定代表人:张作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威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富路**科技产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FD69C。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康,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静,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赫章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重庆***威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赫章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黔0527民初3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上诉人与重庆***威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第2、3款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签署。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双方约定管辖地为天津空港经济区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贵州省,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重庆***威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卷宗材料中《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可知,本案是因上诉人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将毕节市赫章县阿西里西大草原观光小火车轨道铺设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重庆***威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原名“重庆交创铁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款的拖欠而引发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作狭义理解,不应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案件虽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是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的纠纷,且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则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视为约定无效。本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赫章县辖区,故赫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之规定,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综上,上诉人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自行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飞燕
审判员 杨静梅
审判员 周 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