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瑞特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伊春林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28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作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紫卉,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伊春林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中心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于志家,总经理。
天津市***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春林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7895069.26元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执行到位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2020)津0116民初28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伊春市五营区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1月25日;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黑F×××**五菱牌、黑F×××**宇通牌和黑F×××**宇通牌三辆汽车档案,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9月29日,但车辆未实际扣押;3、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6日。除以上财产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受新冠疫情影响,目前无法前往被执行人处对不动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一
审 判 员 刘鹏程
审 判 员 田 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建设
书 记 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