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808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侯文祥,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蕙兰路29号1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83932。
法定代表人梅志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绍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良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