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维尔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026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璟,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产业集聚区洛常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刚建。
委托代理人:路彦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洛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寿卫
书 记 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