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知民初782号
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
法定代表人:刘燕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伊西,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蕊,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后台乡。
经营者:刘明,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丽,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伊西,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的经营者刘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4245504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农业生态健康为导向,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国际贸易为一体的农牧高新科技集团化企业。每年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深耕学术研究,不断突破创新。科研团队专注研发“新一代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无抗养殖”、“微生物发酵”等关键词始终视为团队研发的攻坚课题。原告专注研究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应用技术,把中国中医药药理论融入微生物技术作为研究重点。中草药发酵技术首次应用于新一代绿色饲料生产,开启了现代畜牧产业转型的新纪元,加快了我国绿色农牧经济发展和饲料工业转型升级步伐。原告以中药发酵行业领导者,率先响应国家号召,遵循国家政策,顺应农牧业的健康发展趋势,运用中药精髓与有益菌结合,为养殖业高效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为国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公司取得了国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出口资质,将中医药抗菌药物推向世界标准。第24245504号商标系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二被告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纯中药发酵”饲料时,在产品说明中使用“佰疫安牛羊专用饲料”字样,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饲料或者该饲料与原告有关,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辩称,饲料不是原告的,挂的是原告的商标,复制的是其他的链接,且案涉链接已经下架。对侵权行为无异议,但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一共才销售了五、六千元。
被告上海寻梦公司辩称:1、被告上海寻梦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2、上海寻梦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3、上海寻梦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4、上海寻梦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侵权,上海寻梦公司亦未故意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上海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成立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农业生态健康为导向,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国际贸易为一体的农牧高新科技集团化企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创新中小企业等称号及科学技术成果典型案例、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等荣誉。
2018年5月21日,经批准,北京佰役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第242455045号“佰役安BAIYIA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种类为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饲料用氧化钙、家畜催肥剂、饲料、宠物食品等,有效期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2022年3月6日,经受让,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注册商标。
2022年5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出具(2022)豫郑华证内民字第1907号公证书显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被告上海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上名为“希旺商贸”店铺,浏览了店内的商品详情。“希旺商贸”店铺内部分商品链接中使用了“牛羊猪用佰役安开泰大地本草菌康饲料增曾免疫调节肠道20kg包邮”字样,上述链接显示拼单数量为38单。经被告上海寻梦公司披露,“希旺商贸”店铺经营者睢县百信食品商行。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为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为此原告另行支付了部分公证费用。
经对比,案涉店铺中商品链接名称中标注有“羊猪用佰役安开泰大地本草菌康饲料增曾免疫调节肠道20kg包邮”中的“佰役安”字样,与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第242455045号“佰役安BAIYIAN”注册商标中的“佰役安”无论字还是音均构成相同。
另查明,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系“希旺商贸”店铺的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1年1月5日,该商行经营者为刘明,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服装服饰、保健食品、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等销售。
上述法律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第242455045号“佰役安BAIYIAN”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处于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案涉商品链接上使用了与原告第242455045号“佰役安BAIYIAN”注册商标相同的“佰疫安”标识,且系在同种类商品饲料上使用,并以此名称进行销售,其销售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虽被告称其已经下架,但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当事人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等情况,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且本院注意到原告系科技创新性企业,并结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过错程度,被告对侵权行为的认知,涉案商标知名度,本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关于被告上海寻梦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上海寻梦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未参与案涉侵权商品的经营、销售,亦未获利,且被告上海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寻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242455045号“佰役安BAIYI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睢县百信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明)负担60元,原告焦作市佰役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应负担诉讼费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