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02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6268070XM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0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150.00元、违约金287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首执案号为(2020)川1002执167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25日,本案从首执案件提存的3006.80元执行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956.80元,本院收取了执行费50.00元。本院自2022年8月10日至1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及实地调查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作为被执行人在四川省范围内有涉关联执行案件23件。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能否在一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
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
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