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粤0204执24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20)粤0204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49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经过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且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64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准许,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案执行完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