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7102执恢36号
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7995.92元,并依法支付申请执行费为6020元。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30日,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7995.92元,并依法缴纳申请执行费602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407995.9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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