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982号
原告:江苏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2025年4月21日,原告江苏某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水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江苏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