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欣港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3民初2262号
原告***欣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翠英,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住所地***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号徐圩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室室。
法定代表人闫红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欣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欣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欣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