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灌**举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龙昌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7235955769219。
法定代表人:李春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岩,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3793258U。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6号徐圩新区国际物流服务中心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88467276F。
法定代表人:郭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灌**举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灌**举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灌**举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灌**举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9元,减半收取6854.5元,由上诉人灌**举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乔永礼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继龙
书 记 员 仇瑞庭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