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卓禹鑫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5)黔0181民初20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上诉称:请求裁定撤销(2025)黔0181民初2023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贵院将此案移送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某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既然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的管辖约定,将案件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安装建设等。二是合同主体须具有特殊资质,须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三是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如建设工程是否应强制招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备案和监管等。案涉合同名称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 消火栓系统、暖通及排烟系统、应急疏散系统、防火门系统、室 外消防系统和所有关于消防的施工等”,涉及建筑物整体消防系统施工项目,符合《民法典》中“建设工程”的特征,“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验收”的“交钥匙”模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典型特征,而非一般承揽合同的“定作特定物”模式。故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不是不动产所在地,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应由项目所在地的一审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