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4民初5664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