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佳诚诺门窗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04民初5664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