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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296号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200000元;2.判决被告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左右被告承建重庆市云阳县S202开利路云阳长江大桥某工程,由原告提供水泥;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2021年3月5日,经过对账,被告欠原告水泥款424271.4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之后余款200000元一直未支付。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是《材料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可书面约定管辖,且管辖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本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签订本合同时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向甲方(江西某有限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材料购销合同》签订于2018年9月10日,经查,被告住所于2019年4月8日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变更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号”。故依据合同签订时被告住所地确定的协议管辖法院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据此,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