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4064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学校(江西省某某技师学院、江西省医药职工培训中心),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
负责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学校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5元,减半收取777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