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78号
原告:攀枝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西科技城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攀枝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并拟办理全部租赁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某某某某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0元,减半收取253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