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03民初3596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朱某某,被告中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韵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新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原告桥梁工程款1352161.34元,并承担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新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省道125滨湖至兴化段盐都区大纵湖境内的十座桥梁、六座箱涵的施工,包工包料,与大合同同步付款。该合同还就工程款暂定数额、工期、管理费、税费等其它相关事宜做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完整地按合同约定配合被告的具体进度要求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了交工验收,2022年12月1日质量缺陷保修期满。2024年2月6日,被告新某公司应原告的要求作出了S125应付款明细,尚有1352161.34元未向原告支付。另,S125省道施工由被告中某公司中标总承包施工,并由第三人内部承包施工,被告新某公司是第三人的内部承包担保人,并负责投资和管理。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某公司辩称,原告知道第三人是S125五期工程中标单位即被告中某公司项目施工的内部承包人,新某公司是韩某某实施内部承包的保证方及合作人,工程实施过程中新某公司和第三人是平等的,但是为了防范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才由新某公司出面与原告签订了桥梁分包合同。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不能免除第三人对原告与被告新某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原告仅将被告新某公司作为被告,而将韩某某作为第三人,在情理和法律上欠妥。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新某公司没有异议,差欠的工程款数额也没有异议,只是因为被告中某公司没有及时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新某公司,故新某公司无法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要求欠付工程款的资金损失不能向新某公司主张。综上,本案拖欠工程款的责任不在新某公司,新某公司无法控制工程款的支付进程,所以新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合理处理本案纠纷。 被告中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中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中某公司要求支付桥梁工程款不存在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韩某某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1日,新某公司李某、赵某某与韩某某签署《备忘录》,载明:“一、工程名称:S125滨湖至兴化段该扩建工程一标段。二、施工内容:本标段内设计图纸及中标清单中全部路基、路面、桥涵、附属等工程。三、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贰佰贰拾陆万贰仟叁佰叁拾元壹角叁分。(小写):¥132262330.13元。(以上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以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最终结算价为准,结算依据=政府最终审计价-相关费用)。四、工程地点: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五、合同工期:366日历天(具体服从业主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六、质量目标: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创成市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七、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创成‘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地’。八、特别约定。1、双方共同配合,完成项目部的标准化建设及项目前期工作;2、双方共同投入,投资、收益、费用分摊占比各为50%,由韩某某与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江苏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承包施工合同。”备忘录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记录。 2019年2月15日,盐城市盐都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某建)作为发包方,中某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贰佰贰拾陆万贰仟叁佰叁拾元壹角叁分(¥132262330.13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周某。5、工程质量符合优良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366日历天。9、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按月计量工程款,于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并经计量的工程款的30%,月最低支付限额为500万元,支付额不满500万的计入下月计量款;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并经审计结束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按以上付款进度,无任何利息补偿。”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20日,新某公司作为甲方,韵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一、工程名称:S125滨湖至兴化段改扩建工程一标段。二、工程地点: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三、承包范围(标注桥梁桩号):主要包括桥涵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的招标清单及现场划定的范围为准(含标段内的10座桥和6座箱涵)。四、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柒万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整(¥25678519),完成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清单范围内(清单400章扣除419-1、419-2项)所有工作。1、本项目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不调价。2、投标报价包含以下费用……五、工期要求:工程开工日期至2019年10月31日……七、付款方法与时间。1、工程进度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扣留及返还参照业主与江西中煤的工程付款合同执行;2、乙方应负责该项目一切实际发生的税金费用;3、考虑本项目桥涵工程的实际情况,约定以下奖励措施: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每次专项安全、质量检测无重大问题,施工节点控制到位,按合同约定能如期完工并顺利通过交工验收,甲方将在交工验收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增加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的10%的付款。4、项目具体奖惩办法按照大合同执行。八、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在该协议负责人落款处,甲方加盖了新某公司章印,乙方加盖了韵某公司章印,韩某某、赵某某在甲方负责人处签字,唐某某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字。协议签订后,韵某公司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1日竣工验收。 2019年3月25日,中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韩某某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基于甲方已经中标‘S125滨湖至兴化段改扩建工程一标段’项目,乙方为甲方正式员工,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及甲方经济效益,甲方同意乙方对该项目进行经济责任承包,乙方对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一条工程概况……第三条目标利润、税金及项目利润的处置。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按该项目结算价(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合同价款)的2%向甲方缴纳目标利润(该费用不包含任何税费);该项目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逐次代扣上缴税务机关……目标利润结算方式:期中支付,按工程到位资金结算,即按建设单位每次支付该项目的资金乘以上交比例为每次应上交的目标利润(含建设单位预付的款项),余款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十条项目结算。乙方在该项目竣工结算后的三个月内,应自行对承包期间的该项目债权债务及项目部资产进行财务清算,并承担全部责任……”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新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中某公司作为债权人,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债权人与韩某某(以下简称债务人)在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S125滨湖至兴化段改扩建工程一标段工程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第二条主合同、保证担保的债权。2.1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S125滨湖至兴化段改扩建工程一标段工程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2.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在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S125滨湖至兴化段改扩建工程一标段工程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债权人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保证人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3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三条保证范围。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第四条保证方式。4.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保证期间。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4年2月6日,韵某公司与新某公司进行结算,新某公司尚欠韵某公司1352161.34元。 在第一次庭审中,韵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人韩某某为本案被告,后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明确不变更。 本院认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新某公司将案涉桥涵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分包给韵某公司,因该分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新某公司与韵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竣工验收,新某公司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因2024年2月6日,韵某公司与新某公司进行结算,新某公司尚欠韵某公司1352161.34元,故对韵某公司要求新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2161.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资金占用费,因新某公司与韵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故本院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对韵某公司要求中某公司承担责任,因中某公司并非韵某公司合同相对方,韵某公司要求中某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新某公司认为第三人韩某某应承担责任,因韵某公司明确不将韩某某作为被告,如新某公司认为韩某某与其系合伙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2161.3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52161.3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2元,由被告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