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2085号
原告:辛集市诚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张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石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葛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辛集市诚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石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辛集市诚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诚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68元,减半收取计14184元,由原告辛集市诚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彦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 蕾
书 记 员 王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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