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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971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200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