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971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200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