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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5执354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启帆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929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95,546.5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6,355.4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12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名翔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