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夏某、常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372号 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常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夏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