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82财保95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申请人:邳州鸿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北侧城北综合楼。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邳州鸿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记为被申请人邳州鸿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5万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