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151号
原告:北京四达电气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于家坟小区二号楼一门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淑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六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会长。
原告北京四达电气工程处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四达电气工程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达电气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北京四达电气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