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83民初2020号
原告:某某建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建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建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原告某某建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