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97号之二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元化路8号1幢协同创新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道交口清湖花园9-3-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村委会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路32号8号楼2**2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盛广场6号楼2307A8。
法定代表人:夏全金。
被告: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广场A座222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金信社区理想家小区22号楼1-13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驳回该管辖异议申请。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撤回该上诉。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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