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97号之三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元化路8号1幢协同创新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道交口清湖花园9-3-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村委会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路32号8号楼2**29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3号楼2-2507室。 法定代表人:夏全金。 被申请人: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3号凤凰广场A座222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金信社区理想家小区22号楼1-13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01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沃竹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飞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