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2355号
申请人:天津市堃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生产道与104国道交口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宁志国,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道交口清湖花园9-3-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96244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6244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